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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下列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2:59:25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因此,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建议在实际经营中,合伙人应充分沟通,确保在涉及上述事项时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以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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