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有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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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6 08:46:39
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以下是具体的管辖规则:
地域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债务人没有主要办事机构,则由其注册地或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经省法院批准,可以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破产案件,但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以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不得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涉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由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移送或指定。
这些规定确保了破产案件能够在与债务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进行审理,从而便于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并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公正处理破产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