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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什么意思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9 09:50:46    

之前介绍过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


关于人的担保已经详细介绍了,今天开始学习物的担保。

一、什么是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以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二、担保物权与一般物权的联系和区别

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

区别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的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

(2)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余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3)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而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

(4)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四、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之前学习过关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保证人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上述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因为担保物的存在,必然会产生保管费用的事实,因此担保物权的保证范围比保证人保证的范围多了一项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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