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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具备哪些条件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19:57:26    

诉讼离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当事人双方必须领有结婚证或构成事实婚姻,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

起诉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诉。例如,当事人的子女或父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起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

提交离婚起诉状及相关材料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其他特定情形

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时间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这些条件构成了提起离婚诉讼的基础,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建议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准备好相关证据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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