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中断有哪些事由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4:35:59
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计算将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日起重新开始。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请求
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方(通常是权利人)向另一方(通常是义务人)提出要求或请求,要求履行义务时,这也被视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这种要求或请求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能够证明权利人曾经积极地主张了自己的权利。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如果义务人直接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这也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这种同意可以是明确的承诺,也可以是通过行为表明,例如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等。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三种事由外,还有一些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也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例如:
权利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
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权利人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因而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综上所述,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请求以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些事由的发生均会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