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概括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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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0 12:16:25
概括的故意是刑法中的一个学术概念,属于不确定故意的一种,也被称为“韦伯故意”。它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但对于这种危害的具体范围与性质,其认识并不明确。具体来说,概括的故意具有以下特点:
明知有害结果:
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对社会有害的结果。
侵害范围与性质不明确:
尽管知道行为有害,行为人对于行为可能造成的具体伤害范围、伤害的性质以及可能影响的对象等,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概括性认识:
行为人对于侵害的范围与性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这是认定概括故意的关键。
概括的故意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对行为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
对行为对象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
对危害结果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
在认定涉及概括故意的犯罪时,应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结果,在概括故意可能的范围内,依据主客观统一的原则进行判定。
需要注意的是,概括的故意与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以及作为不确定故意类型的概括故意有所区别。连续犯涉及的是同一犯罪故意下连续实施多个犯罪行为,而不确定故意类型则侧重于对危害结果如何发生的概括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