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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具有哪些特彳正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10:16:31    

仲裁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包括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专业性:

仲裁实行专家办案制度,对于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新型领域的案件,通过具有专业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仲裁员进行裁判,更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保密性:

仲裁不公开审理,仲裁庭组成人员对仲裁案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公开仲裁案件程序和实体内容,有利于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可申请强制执行。

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且由于保密性,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

国际性:

我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缔约国之一,我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有助于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

综上所述,仲裁以其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一裁终局、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和国际性等特点,成为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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