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得有哪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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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3 04:26:59
根据《法官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法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利用法官职务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当事人介绍代理人、辩护人以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和其他人员介绍案源或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
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
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
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这些行为都是对法官职业道德和纪律的严格要求,旨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官的廉洁性。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官可能会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