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有什么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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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1 06:55:25
寄件人在寄存合同中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保管期届满后领取保管物的权利:
寄存人在保管期届满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领取保管物。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保管期限,寄存人可以随时要求领取保管物。
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随时领取权:
对于没有明确设定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有权随时要求领取保管物。如果双方对保管期限有明确约定,但约定不明确,保管人应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索赔权:
如果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或者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保管物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寄存人有权要求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求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除非双方另有交易习惯。
这些权利保障了寄存人在寄存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在保管期结束后顺利领取保管物,并在保管人存在过失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建议寄件人在签订寄存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