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需要什么证件
动迁时需要出示的证件包括:
1. 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2.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 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 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及方案等。
5.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证件及其复印件。
6.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
7.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8.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9.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11.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12.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1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需进行)。
14. 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15. 拟拆除房屋现状图和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拟建建筑总平面图。
16. 拆迁自有房屋的,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拆迁他人房屋的,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被拆除房屋产权单位意见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须有市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和出让土地的四至范围图。
17. 拆除文物古迹、风貌建筑、教堂、寺庙、涉外房产、代管产房屋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和资料外还须持有市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
18. 动迁单位原《房地产权证》。
19. 《动迁协议》。
20. 地籍图。
21. 房屋平面图。
22. 契税完税证明。
这些证件和材料是确保动迁过程合法、公正和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动迁双方仔细核对和提供所有相关文件,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