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行政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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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1-12 17:04:55
可诉行政行为通常指的是那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并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可诉行政行为的一些例子:
行政处罚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行政强制措施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行政许可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行政征收与征用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侵犯经营自主权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不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挑战。例如,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行为、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