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开庭是什么程序
离婚案开庭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庭审准备
法院在正式审理前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包括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时间、地点等。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
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并且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最后陈述
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分别进行最后陈述,表达自己的最后意见。
庭审结束和判决
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合议庭进行评议。
宣判,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
如果调解成功,法院将发民事调解书。
其他注意事项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原告和被告都必须到庭参与庭审。
如果当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原则上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到场参加庭审,原告承担夫妻感情破裂的举证责任。
以上是离婚案开庭的主要程序,具体细节可能因案件情况和法院要求有所不同。